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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宪章到《人权法案》
2015年03月04日 10:02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王若磊 字号

内容摘要:英国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近代法治国家,它的法治之路和法治模式值得考察。英国古典和当代的法治观念英国法治实践在大宪章后得到了理论总结和观念证成。英国法治观念的集大成者是19世纪末大英帝国顶峰期的维多利亚法学家戴雪,他认为英国政治两大根本特征除议会主权外即为法律主治或者法律至上。英国法治的特征与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法律愈益发达,法治在其国家治理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而广泛的作用,为其在工业革命后迅速崛起为世界头号强国奠定了政治基础。实际上,英国将长久逐渐形成的内生传统作为法治秩序的前提,以政策制定过程中大规模法治正义的实现为主导,而非事后个案零星救济,其强调形式守法和程序正义的法治观念,在当代中国语境下可能更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律;国王;权力;法治国家;英国法治;君主;宪章;戴雪;法案;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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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拥有共同的价值理念,但是有着不同的历史进程和制度形态。英国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近代法治国家,它的法治之路和法治模式值得考察。

  英国法治国家建构的两个关键时刻

  英国从1066年诺曼征服开始形成统一国家,这时出现了普通法,借助巡回法庭在不列颠境内施行统一的法律。但是,拥有统一法律并不等于就是法治国家。历史上,许多国家很早就借助于律法进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但大多是天然地基于威慑惩罚和效率的考量。法治和依照法律统治并不是一对相同的概念,前者有着独特的内涵和价值。

  英国法治国家的初生不得不提及“大宪章”这样的经典事件。1215年约翰王在贵族追逃下被迫签定了《大宪章》,不想《大宪章》竟成为了世界法治史上最早的经典文献。经考证的大宪章权威版本有序言和63项条款,核心规定了教会自由、城镇自治、国王征税必须经由贵族会议同意等内容。最著名和影响深远的是第38、39和40条,分别规定:“凡不能提供可信证据时,执行吏不得单凭己意使任何人经受审判”;“任何自由民,如未经国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损害”;“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者延搁其应享的权利与公正裁判”。这些条款实际上试图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限制君主权力,为此谓之法治。

  当然,中世纪的大宪章并未使英国真正建立现代法治,它本身多少有些神话色彩,它不过是当时反叛贵族为保护自己免受国王繁重税赋而强迫后者作出的妥协,否则英国也不会到1688年光荣革命经过近500年的动荡和反复后才真正建立法治。但大宪章的精神毕竟被延续下来了,也被英国历代君主和议会反复确认,直到今天仍被看作英国宪法的最早渊源。虽然当时只是贵族和王权角力的偶然结果,但从欧洲中世纪早期开始反对君主专制的思想,由宗教和习惯的软约束,真正落于文字之上,从道德训诫进入了实定法层面,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对王权作出了明确限定。

  英国法治国家建立的第二个关键时刻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奥兰治的威廉登陆后和被詹姆斯二世解散的议会签订协议,定名为《权利法案》,法律效力持续至今。借助光荣革命,英国建立了西欧第一个现代国家;而由于《权利法案》的订立和生效,英国被视为第一个现代法治国家。

  《权利法案》只有短短13条,详列王权之法定限制。如:“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者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当然,权利法案同样是议会和王权斗争与妥协的产物,议会借助法律将王权束之牢笼,形成了实质意义的议会主权。但客观上它的确将普通人的利益和自由用明确的法律形式保护起来,规定了君主以及议会权力施行的底线,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源点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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