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按照传统的政治哲学,合法性是由民主政治或公平原则提供的。其实,还有另外一种合法性———善治。这种观点对传统的合法性理论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并非所有通过民主政治产生的政府都是完全合法的,因为它可能没有满足善治的要求;另一方面,不经民主政治产生的政府也可能具有某种程度的合法性,因为它满足了善治的要求。因此,一个政府是完全和充分合法的,既要获得人民的同意,也要满足善治的要求。
关键词:善治;民主;公平;合法性;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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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传统的政治哲学,合法性是由民主政治或公平原则提供的。其实,还有另外一种合法性———善治。这种观点对传统的合法性理论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并非所有通过民主政治产生的政府都是完全合法的,因为它可能没有满足善治的要求;另一方面,不经民主政治产生的政府也可能具有某种程度的合法性,因为它满足了善治的要求。因此,一个政府是完全和充分合法的,既要获得人民的同意,也要满足善治的要求。
[关键词] 善治;民主;公平;合法性;法治
本文所说的“合法性”(legitimacy)是指政府实行统治和使用强制性权力的正当性或道德性。一个合法的政府有制定各种法律的权利,如民法、刑法、婚姻法和税法等等,而公民有服从这些法律的义务。如果某位公民不服从某种法律(如税法),那么政府有权利使用强制性权力来惩罚他(课以罚款甚至坐牢)。而且,政府的合法性与公民服从政府的政治义务是密切相关的:如果一个政府的统治和对强制性权力的使用是合法的,那么公民就具有服从该政府的政治义务。问题在于,政府实行统治的合法性从何而来?政府基于什么理由可以对其公民使用强制性的权力?
对于合法性问题,西方政治哲学提供了各种理论解释。在这些理论解释中,最重要、流行最广的理论解释有两种:一种是同意理论,它诉诸民主的合法性;另外一种是公平原则,它诉诸正义的合法性。我认为这两种合法性理论都是有问题的,而我试图提出一种更好的理论解释。我的基本观点如下:首先,虽然这两种流行的理论解释都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但是它们也都存在难以克服的根本困难,从而都无法成立;其次,这两种理论的合理性只有在某种条件下才是“明显的”,而这种条件将把我们引向善治的合法性;最后,民主最多能够为政府提供程序的合法性,而善治能够提供的是实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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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长春13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