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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祥:自治法治德治三结合 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
2018年08月21日 15:48 来源:宁夏日报 作者:张东祥 字号
关键词:乡村;法治;道德;村民;治理;法律;评议;民主;农村;现代化

内容摘要:但事实上,当下的乡村社会应当建立植根于民主政治之上的村民自治体,应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尊重全体村民自治权利的自治制度,构筑农村精英阶层承担自治功能的自治结构,以此来实现乡村自治。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就要完善乡村治理的立法体系,制定和实施乡村立法规划,完善农业投入、农村环境保护、农村文化公共建设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确保乡村治理有法可依。乡村治理中的德治,就是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实现村庄的有效治理,通过充分挖掘传统道德体系中的优秀成分,在村民中树立道德标准,形成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道德规范、道德意识和道德心理,并将其内化为村民的行为指南。

关键词:乡村;法治;道德;村民;治理;法律;评议;民主;农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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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农业人口占全区人口的43.71%,乡村治理还存在薄弱之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要求,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提高“三农”工作水平。

  首先,乡村自治要从传统自然状态的自治向村民自治体制度化的自治转变。在我国,自古“皇权止于县政”,传统乡村高度分散、各行其是,乡村权力多掌握在宗族长者或者士绅手中,这种状态就属于“自然自治状态”,是一种缺乏制度化设计的现实性和策略性的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但是在广大的农村,还保留着传统而稳定的熟人社会结构,这种结构决定了乡村自治必然建立在自然村落上,乡村自治的主体和权威都来自村民。但事实上,当下的乡村社会应当建立植根于民主政治之上的村民自治体,应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尊重全体村民自治权利的自治制度,构筑农村精英阶层承担自治功能的自治结构,以此来实现乡村自治。

  其次,乡村法治要破除“四重”和“四轻”。“四重”和“四轻”即重人治、重结果、重守法、重信访而轻法治、轻规则、轻学法、轻用法。法治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法律的执行,以及法律被人们信仰。乡村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同时也是法治建设比较薄弱的领域。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就要完善乡村治理的立法体系,制定和实施乡村立法规划,完善农业投入、农村环境保护、农村文化公共建设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确保乡村治理有法可依;就要加强乡村普法宣传教育,在村民中创造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牢固树立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就要引导农民会用法律、善用法律和活用法律,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就要加强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和红线意识,健全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有法律依据,程序正当、政务公开。

  最后,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要注重发挥德治的作用,用德治弥补法治的不足。法治是外在的规则之制,德治是内在的规则之治。乡村治理中的德治,就是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实现村庄的有效治理,通过充分挖掘传统道德体系中的优秀成分,在村民中树立道德标准,形成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道德规范、道德意识和道德心理,并将其内化为村民的行为指南。具体而言,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乡村道德评议委员会,可以从当地具有较高声望的人士中民主选举产生,如乡村教师、老干部、老党员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颁发聘书,负责解决村民纠纷、化解矛盾;二是制定乡村道德规则和道德评议章程,规范评议内容和程序,道德规则可由村民代表、长者、村两委人士、普通党员代表等共同制定,保证规则符合本地区实际,不违反法律法规、民族习惯和风俗;三是充分发挥新“乡贤”作用,让那些从本土走出去的企业家、知识分子、道德模范和先进典型等优秀村民代表,发挥影响力和号召力,使他们能够充分融入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建设中来。

 

   (宁夏社会科学院理论研究中心 执笔:张东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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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东祥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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